据证监会最新消息,6月21日,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旨在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简称“证券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修订工作以问题为导向,着重解决当前存在的未备案执业、违规提供报告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问题,以期提升证券评估业务的整体质量,并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角色。 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订明确禁止了未备案执业的行为。新规定明确指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将不能用于证券业务活动。这一举措严厉打击了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无照驾驶”行为。 其次,新的《办法》对备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需要满足包括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在内的九个方面的备案条件。这些要求确保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能力、质量管理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再者,修订中明确了现场核验的方式。在原有备案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备案材料的审核标准,并增加了现场核验等环节,显著加大了监管力度。 最后,新的《办法》还增加了备案注销机制。对于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骗取备案以及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将进行注销处理。这一机制有助于推动不合规机构的退出,并设置了再次备案的要求,完善了证券评估机构的“能进能出”机制。 此次修订是财政部和证监会对证券评估机构监管的一次重要举措,旨在通过严格备案管理,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这一修订将对规范证券评估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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