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重要通知,为深入贯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披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发布的《信披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在原有自律规则基础上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旨在将行业自律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行政规则,从而有效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透明度与规范性。回顾历史,早在2016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信披规定(征求意见稿)》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信披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八章四十三条,内容详尽且具体,涵盖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的各个方面。在总则部分,该规定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服务机构需依法依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备份在证监会指定平台完成。 在信息披露一般规定方面,《信披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对象、内容及方式,特别强调了私募基金托管人和服务机构在发现重大风险时的报告义务,同时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 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特点,《信披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定期的报告、临时的报告以及底层资产的特定披露安排。特别是对于未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明确提出了审计要求;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需进行全面审计。此外,还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的复核审查责任,以及在发现特定风险情形下的投资者提示和报告要求。 在信息报送方面,该规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期、临时和专项报送要求,并强调了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义务。在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方面,则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最后,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信披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违反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规定的处理处罚措施,为行业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据悉,基金业协会将结合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相关自律规则进行修订,作为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报送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以及涉及穿透披露等事项的具体安排,以提高行业实践操作性,实现行政规则与自律规则的有效衔接。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信披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并在实施时间方面做好妥善安排,为行业完善信息披露和报送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安排留出必要的时间。这一举措无疑将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行业更加规范、透明地向前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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