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如春风般深度融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为金融支付、社区门禁、交通出行等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然而,技术狂奔的同时,也暗藏着隐私泄露、数据滥采等隐忧。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这一技术的应用划定了清晰的“安全线”与“伦理框”。 技术飞速发展,但法治缰绳不可松。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频发:部分公共场所无差别采集人脸信息,企业强制“刷脸”验证,黑产链条倒卖人脸数据牟利……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也严重威胁了数据安全。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显得尤为及时且必要,它是对《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的细化落实,也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新技术专项规制”要求的积极响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体现了法治与技术的良性互动。 《办法》的亮点在于,它以法治手段平衡了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关系,明确提出了“技术发展不能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的底线思维。其中,核心准则“目的明确、最小必要、严格保护”尤为引人注目。《办法》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且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同时,除非法定情形,人脸信息应存储于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且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这些条款直击技术滥用的痛点,从源头上遏制了数据失控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特别关注了对特殊群体与私密场景的保护。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须获监护人同意,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且严禁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这些规定彰显了法规的精细化与人性化。 安全与发展并非“零和博弈”,《办法》的出台并非为了限制技术创新,而是为技术向善铺路。它明确了“非唯一验证”原则,鼓励采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渠道验证个人身份,既保障了安全,又促进了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同时,《办法》还要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采取数据加密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倒逼企业优化技术路径,从“野蛮生长”转向“高质量创新”。 此外,《办法》还开创了多元共治的治理范式。它明确了备案制与动态监管机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备案手续,形成“技术应用可追溯”的约束力。同时,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禁止胁迫性验证等条款,赋予了公众选择的权利。在政府监管方面,要求网信部门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构建起政府、企业、公众协同治理的立体防线。 数字文明呼唤负责任的创新。《办法》的出台以法治力量划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边界,既回应了公众对隐私安全的期待,也为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当技术戴上“法治护具”,它方能真正成为造福社会的利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与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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